不知道從甚麼時候開始(應該是最近幾年吧!),有些地檢署起訴書類不用這四個字了,一律改為「建請法院處以最嚴厲之刑」。
當然,檢方求刑對法官是沒有約束力的,你怎麼求,法官只是參考而已,不過,重大刑案檢方通常會開記者會對外發布新聞資料,這時,所發布的資訊,對於民眾而言,就是國家司法看待該嫌犯罪行的態度,影響層面廣泛。
所謂「最嚴厲之刑」,看起來似乎很厲害,其實就只是在玩文字遊戲而已;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,刑法226-1條就是這樣規定。
來看看過去一些被具體求處死刑的個案,鄭捷殺四人傷廿二,求死;台大宅王四十七刀殺死女友還侮辱屍體,求死;洪男開車撞死妻子與律師,求死;宋男餵毒性侵虐死女友,求死。
今天,性侵殺人分屍還把打算把屍塊做成標本的華山分屍案,檢方用了「最嚴厲之刑」,就是不願讓「死」字登上書類(雖然起訴書末還是會附上起訴法條,一樣有死字),但這代表司法機關看待死刑的態度,「能閃就閃」。
在書類上作文章,讓台灣形同廢死,是做給百姓看,還是做給長官看?大家都很清楚,一個「死」字,不只是給法官參考,更是給社會大眾上的法律課,罪大惡極的犯罪,在台灣還是會死刑的。
為何要用語焉不詳的「最嚴厲之刑」?求死就求死,有永遠與世隔絕的必要就直接講出來,哪來這些文謅謅的用語?將來法官若又「有教化可能」讓嫌逃死,檢方這邊難道不用負責任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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